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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0-03999 | |
發文字號:離辦發〔2020〕55號 | 發布日期:2020年11月13日 |
發文機關: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關 鍵 字: |
標 題:中共呂梁市離石區委辦公室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鄉鎮(街道)權責厘清區鄉關系的通知 | |
主題分類: | 成文日期: |
中共呂梁市離石區委辦公室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公布鄉鎮(街道)權責
厘清區鄉關系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委各部委辦局,政府各局辦中心,各人民團體: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省委編辦《關于明晰鄉鎮(街道)權責厘清縣鄉關系的指導意見》(晉編辦字〔2019〕219號)和市委編辦、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關于明晰鄉鎮(街道)權責厘清區鄉關系的實施意見》(呂編辦字〔2019〕128號)文件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明確我區鄉鎮(街道)行政權力事項121項,現予公布,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清單履行職責。經區委、區政府審定的鄉鎮(街道)權責清單具有剛性約束力,各鄉鎮(街道)要嚴格按照權責清單行使職權,嚴格執行“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并嚴格落實責任主體,防止權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錯位行為,切實維護權責清單的嚴肅性、規范性和權威性。
二、鄉鎮(街道)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訂、廢止以及部門職能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完善鄉鎮(街道)權責清單。鄉鎮(街道)權責清單的調整,由區直部門或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經區委編辦等部門審核后報區委、區政府審定。
三、建立清單外事項準入制度。未列入清單的事項,原則上不得交由鄉鎮(街道)承擔。根據工作實際,區級職能部門需要委托鄉鎮(街道)承擔的行政事務,應書面征求鄉鎮(街道)意見,并提出書面申請,由區委編辦等部門審核后,報區委、區政府批準,納入鄉鎮(街道)權責清單管理,并做到權隨事轉、人隨事轉、費隨事轉,沒有隨轉的,不予批準。確需鄉鎮(街道)配合的臨時性、階段性任務,要在征求鄉鎮(街道)意見后,報經區委、區政府批準。按照“放管服效”改革要求,區直部門下放鄉鎮(街道)的公共服務事項,一并納入清單管理。
四、強化實施監督。鄉鎮(街道)權責清單公布后,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以此為抓手,大力推進網上辦事,優化辦事流程,接受社會監督。區委編辦會同相關部門將適時對權責清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督查,確保權責清單的實施取得實效。
附件:呂梁市離石區鄉鎮(街道)權責清單目錄
中共呂梁市離石區委辦公室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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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離石區鄉鎮(街道)權責清單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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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力 |
權力事項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經教育后仍拒絕履行的處罰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
1.立案階段責任: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
2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1.立案階段責任: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
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1.立案階段責任: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
4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1.立案階段責任: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
5 |
行政處罰 |
受委托開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 |
1.立案階段責任: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 |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
6 |
行政強制 |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
1.催告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應及時書面催告當事人,告知其應履行的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辨權; |
1.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
7 |
行政強制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 |
1.催告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應及時書面催告當事人,告知其應履行的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辨權; |
1.應當行政強制而不予制止的; |
8 |
行政強制 |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處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 |
1.催告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應及時書面催告當事人,告知其應履行的義務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辨權; |
1.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應當制止不予制止的; |
9 |
行政強制 |
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組織強制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三十三條 |
1.動議階段責任:在非常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提出采取解決措施建議; |
1.應當采取非常緊急措施而未采取,造成嚴重后果的; |
10 |
行政強制 |
組織開展動物疫病強制免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 第十四條 |
1.制定方案責任:根據本轄區動物防疫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 |
1.未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強制免疫實施方案,或強制免疫工作不力的; |
11 |
行政強制 |
地質災害險情情況緊急的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 |
1.建立機制責任: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機制; |
1.應當采取疏散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
12 |
行政征收 |
受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根據《山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取得撫養費征收相關文件并公示; |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
13 |
行政給付 |
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救助條件未采取救助措施的; |
14 |
行政給付 |
對生活確有困難殘疾人的救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確認、救助的; |
15 |
行政給付 |
就業援助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16 |
行政給付 |
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的優待辦理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的; |
17 |
行政給付 |
組織實施老年人救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救助的; |
18 |
行政裁決 |
土地權屬爭議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
19 |
行政裁決 |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
20 |
行政確認 |
農村幼兒園登記注冊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登記注冊的; |
21 |
行政確認 |
蓄滯洪區內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的登記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確認的; |
22 |
行政確認 |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就業登記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登記的; |
23 |
行政確認 |
兵役登記 |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二條 |
1.組織階段責任: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設立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并填寫《兵役登記表》;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征公民沒有登記的; |
24 |
行政確認 |
生育服務登記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六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登記的; |
25 |
行政確認 |
蓄滯洪區內居民財產變更核實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變更的; |
26 |
行政獎勵 |
漁業工作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五條 |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評選表彰方案,明確評選條件、評選程序; |
1.不經組織程序擅自決定表彰對象的; |
27 |
行政獎勵 |
環境保護工作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 |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評選表彰方案,明確評選條件、評選程序; |
1.不經組織程序擅自決定表彰對象的; |
28 |
行政獎勵 |
動物防疫工作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一條 |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評選表彰方案,明確評選條件、評選程序; |
1.不經組織程序擅自決定表彰對象的; |
29 |
行政獎勵 |
傳染病防治工作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條 |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評選表彰方案,明確評選條件、評選程序; |
1.不經組織程序擅自決定表彰對象的; |
30 |
行政獎勵 |
殘疾人工作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條 |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評選表彰方案,明確評選條件、評選程序; |
1.不經組織程序擅自決定表彰對象的; |
31 |
行政獎勵 |
森林保護工作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二條 |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評選表彰方案,明確評選條件、評選程序; |
1.不經組織程序擅自決定表彰對象的; |
32 |
行政獎勵 |
水資源管理工作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一條 |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評選表彰方案,明確評選條件、評選程序; |
1.不經組織程序擅自決定表彰對象的; |
33 |
行政獎勵 |
土地管理工作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條 |
1.制定方案責任:制定評選表彰方案,明確評選條件、評選程序; |
1.不經組織程序擅自決定表彰對象的; |
34 |
行政調解 |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調解的; |
35 |
行政調解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爭議調解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調解的; |
36 |
行政調解 |
對可能影響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調解的; |
37 |
行政調解 |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調解的; |
38 |
行政調解 |
侵害個人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權益的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調解的; |
39 |
其他權力 |
對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40 |
其他權力 |
對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41 |
其他權力 |
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42 |
其他權力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43 |
其他權力 |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44 |
其他權力 |
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木的采伐許可審核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批準的; |
45 |
其他權力 |
土地承包經營期內承包土地調整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批準的; |
46 |
其他權力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批準的; |
47 |
其他權力 |
鄉、村莊規劃區內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規劃許可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48 |
其他權力 |
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申請的審核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49 |
其他權力 |
因自然災害受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審核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十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50 |
其他權力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批準的; |
51 |
其他權力 |
農村五保對象入敬老院批準 |
《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批準的; |
52 |
其他權力 |
受理進入光榮院集中供養申請 |
《光榮院管理辦法》第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53 |
其他權力 |
社會救助對象審核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
54 |
其他權力 |
農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核 |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55 |
其他權力 |
傷殘撫恤對象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 |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56 |
其他權力 |
病殘兒醫學鑒定情況審核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57 |
其他權力 |
再生育子女審批 |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二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批準的; |
58 |
其他權力 |
新建、改建鄉道用地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
1.規劃階段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新建、改建鄉道用地規劃意見; |
1.因本項權力運行造成其他部門、單位、公民經濟和財產損失未補償的; |
59 |
其他權力 |
設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60 |
其他權力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審核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四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61 |
其他權力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核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
62 |
其他權力 |
種苗造林補助費的受委托給付 |
《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六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給付的; |
63 |
其他權力 |
基本農田保護管理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 第八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 |
1.檢查階段責任:按照規定落實農田管理保護制度,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 |
1.在基本農田保護中不作為或處置不力的; |
64 |
其他權力 |
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
1.檢查階段責任:按規定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受理舉報后,及時組織檢查; |
1.在監督檢查中不作為或工作不力的; |
65 |
其他權力 |
對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的責令退回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1.調查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應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包括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明材料; |
1.發現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
66 |
其他權力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
1.檢查階段責任:按規定對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檢查; |
1.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不力的; |
67 |
其他權力 |
群眾性消防工作指導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 |
1.組織階段責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
1.群眾性消防工作指導監督工作不力的; |
68 |
其他權力 |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監督檢查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五條 第二十三條 |
1.宣傳教育責任: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引導畜禽養殖戶采取科學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
1.對畜禽養殖污染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的; |
69 |
其他權力 |
農業環境和自然生態環境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三條 |
1.宣傳教育責任: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
1.對農業環境和自然生態環境不進行監督檢查的; |
70 |
其他權力 |
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 |
1.檢查階段責任:按照管理權限,組織有關力量定期不定期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
1.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的; |
71 |
其他權力 |
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監督管理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五條 |
1.檢查階段責任:按照管理權限,組織有關力量定期不定期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 |
1.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的; |
72 |
其他權力 |
民兵工作的組織和監督 |
《民兵工作條例》第七條 |
1.組織階段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轄區內民兵組建、編組、政治工作、軍事訓練、武器裝備、戰備執勤等; |
1.民兵工作組織實施不力的; |
73 |
其他權力 |
計劃生育工作監督檢查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五條 第二十三條 |
1.檢查階段責任:按照規定程序,依法對轄區內用人單位落實流動人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1.未按規定程序開展監督檢查的; |
74 |
其他權力 |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 |
1.建立制度責任:按照規定程序,研究提出本轄區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實施方案; |
1.未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的; |
75 |
其他權力 |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調查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
1.調查階段責任:對文物管理部門劃定的本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及時發現,依法調查; |
1.對應當予以制止行為不予制止的; |
76 |
其他權力 |
宗教事務管理 |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 |
1.建立機制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宗教事務活動必要的工作機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
1.對轄區內宗教事務活動應當進行監管而不監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
77 |
其他權力 |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
《農民負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三條 |
1.檢查階段責任:按照規定對農民負擔情況組織檢查; |
1.在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中不作為或處置不力的; |
78 |
其他權力 |
對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責令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七十三條 第九十五條 |
1.監督檢查責任:發現村民委員會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向農民籌資籌勞的,以及違反村務公開法定要求的開展調查; |
1.對應當予以制止行為不予制止的; |
79 |
其他權力 |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批評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三條 |
1.調查階段責任:對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件進行調查取證; |
1.發現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采取措施的; |
80 |
其他權力 |
對未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責令改正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 |
1.檢查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查明事實; |
1.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
81 |
其他權力 |
對五保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及終止供養服務協議 |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 |
1.檢查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查明事實; |
1.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
82 |
其他權力 |
對未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五十八條 |
1.調查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應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包括詢問筆錄、調查筆錄等證明材料; |
1.發現未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采取措施的; |
83 |
其他權力 |
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責令改正 |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 |
1.調查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應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包括詢問筆錄、調查筆錄等證明材料; |
1.發現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不采取措施的; |
84 |
其他權力 |
對已登記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和相關審查 |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三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 |
1.準備階段責任: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
1.對不符合條件的列入預定征集對象的; |
85 |
其他權力 |
對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十三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核查的; |
86 |
其他權力 |
鄉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及事故應急處理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第三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
1.搜尋救助責任:街道渡船發生水上險情后,按照規定程序組織搜尋救助; |
1.未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的; |
87 |
其他權力 |
學校周邊秩序維護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三條 |
1.保障安全責任: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
1.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
88 |
其他權力 |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 |
1.編制階段責任: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等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
1.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
89 |
其他權力 |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條 |
1.編制階段責任: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
1.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 |
90 |
其他權力 |
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一條 |
1.編制階段責任: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
1.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的; |
91 |
其他權力 |
鄉、鎮總體規劃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二條 |
1.編制階段責任: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
1.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編制總體規劃的; |
92 |
其他權力 |
轄區內近期建設規劃制定、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九條 |
1.編制階段責任: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
1.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近期建設規劃編制的; |
93 |
其他權力 |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及公布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八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
1.編制階段責任:按規定選擇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
1.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編制村莊、集鎮規劃的; |
94 |
其他權力 |
編制鄉道規劃及規劃修改方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
1.準備階段責任:按照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提出鄉道規劃及鄉道規劃修改意見; |
1.有收取不正當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95 |
其他權力 |
組織實施土地整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 |
1.準備階段責任: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確定土地整理項目; |
1.未進行土地整理項目論證的; |
96 |
其他權力 |
鄉道的建設、養護、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條 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三條 |
1.組織責任:按照批準的鄉道規劃及規劃修改方案,組織實施鄉道建設、養護; |
1.組織實施建設、養護、保護工作不力,造成損失未進行補償的; |
97 |
其他權力 |
森林火災的預防、調查核實、撲救及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一條 |
1.組織階段責任:組織轄區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 |
1.森林防火工作組織不力的; |
98 |
其他權力 |
蓄滯洪區汛前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一條 |
1.組織階段責任:組織轄區內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 |
1.組織汛前安全檢查工作不力的; |
99 |
其他權力 |
緊急防汛期組織動員抗洪搶險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八條 |
1.組織階段責任:組織轄區內可動員、可利用力量,及應急物資儲備,開展抗洪搶險工作; |
1.組織汛期抗洪搶險工作不力的; |
100 |
其他權力 |
發生洪澇災害后的救災減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七條 |
1.組織階段責任:組織有生可用力量做好洪澇災害后的救災減災工作; |
1.組織洪澇災害后的救災減災工作不力的; |
101 |
其他權力 |
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的組織撤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三十四條 |
1.準備階段責任:準備防汛搶險物料,組織汛前檢查及地質災害點巡回檢查,撤離險情征兆明顯地區的群眾; |
1.組織群眾撤離工作不力的; |
102 |
其他權力 |
組織人員調集物資支援滅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五條 |
1.組織責任:根據火情和火災現場指揮部要求,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
1.未按要求組織人員調集物資支援滅火,或者工作不力的; |
103 |
其他權力 |
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做好信息公告、應急防范和搶險救災準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八條 |
1.信息公告責任: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命令,公告進入臨震應急期,做好地震信息公開工作; |
1.未及時發布公告的; |
104 |
其他權力 |
地震災情后組織搶險及提供救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六十三條 |
1.組織階段責任:協同區級相關部門,組織轄區內有生、可利用力量做好地震災情后搶險工作并建立臨震應急期的檢查及應急措施工作機制; |
1.組織協調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105 |
其他權力 |
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九條 |
1.組織宣傳責任: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及活動; |
1.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的; |
106 |
其他權力 |
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 |
1.檢查階段責任:組織轄區各部門、單位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 |
1.遲報、謊報、瞞報災情信息的; |
107 |
其他權力 |
發生三類疫情時組織防治和凈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條 |
1.組織階段責任:在三類疫情發生后,采取緊急措施防止疫情擴大等措施,同時可緊急調用人員、物資等設備,組織轄區內防疫、凈化工作; |
1.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108 |
其他權力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
1.報告階段責任:當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及時向區級相關部門部門報告; |
1.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109 |
其他權力 |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緊急調集征用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三十四條 |
1.動議階段責任:當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及時向區級相關部門報告,并提出緊急調集征用動議; |
1.不符合條件實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
110 |
其他權力 |
協助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控制傳染病疫情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 |
1.配合責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對病人進行搶救、隔離治療等; |
1.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傳染病疫情,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111 |
其他權力 |
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 |
1.宣傳階段責任:協助相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艾滋病預防控制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
1.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
112 |
其他權力 |
開展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
1.計劃階段責任:制定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明確相應崗位人員責任; |
1.發現突發水污染事故未及時上報的; |
113 |
其他權力 |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五條 |
1.到崗責任: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同志及時趕赴事故現場; |
1.事故發生后,無正當理由到崗不及時的; |
114 |
其他權力 |
安全監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四條 第五條 |
1.參加例會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每季度參加區級防范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例會并及時傳達至轄區各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
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例會的; |
115 |
其他權力 |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條 第四十條 |
1.宣傳階段責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
1.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有腐敗行為的; |
116 |
其他權力 |
轄區內養犬管理及狂犬、野犬捕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 |
1.建立機制責任:在區級相關部門指導下,協同轄區各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機制; |
1.未建立有效工作機制或工作不力的; |
117 |
其他權力 |
協助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 |
1.動議階段責任:按照轄區實際情況,提出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動議; |
1.協助區級相關部門建設和改造公共設施不力的; |
118 |
其他權力 |
協助開展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 |
《山西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第七條 |
1.調查責任:協助區級相關部門開展轄區內紅色文化遺址調查、認定工作; |
1.不協助開展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
119 |
其他權力 |
社區禁毒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
1.準備階段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結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實際,制定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制; |
1.未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
120 |
其他權力 |
業主委員會備案 |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備案的; |
121 |
其他權力 |
村規民約、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約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備案的; 4.有收取不正當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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